原告:王某甲,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王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陈卫亚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