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康华精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小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姬天社,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齐凯新,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新乡市康华精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张某甲、张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5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刘强平
审判员孙峰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