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润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电业大厦对过。
法定代表人满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润鹏纺织有限公司因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省润鹏纺织有限公司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董矗、李某,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范希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润鹏纺织有限公司提供新证据,可能影响到该案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李某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赵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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