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和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X路X号。
负责人刘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光,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某某、李某某,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受理费1610元,上诉人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某军
代理审判员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0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