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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绍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罗某某伙同白伟林(另案处理)、张小涛(另案处理)窜至许昌县X村,由被告人罗某某负责望风,白伟林,张小涛潜入村民张某某家,将张某某家的两头耕牛盗走,后将耕牛卖掉,所得赃款三人分肥。经许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头耕牛价值人民币6000元。

2002年10月6日晚,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张常建(另案处理)、白伟林(另案处理)、张小涛(另案处理)乘坐“小飞虎”汽车窜至许昌县X乡X村,由被告人罗某某负责望风,白伟林、张常建和张小涛潜入村民孙某某家,将两头“夏洛莱”品种牛盗走,后将种牛卖掉,所得赃款四人分肥。经许昌县价格事务所鉴定,两头“夏洛莱”品种牛价值人民币9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从犯,且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罗某某伙同白伟林(另案处理)、张小涛(另案处理)窜至许昌县X村,由被告人罗某某负责望风,白伟林,张小涛潜入村民张某某家,将张某某家的两头耕牛盗走,后将耕牛卖掉,所得赃款三人分肥。经许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头耕牛价值人民币6000元。

2002年10月6日晚,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张常建(另案处理)、白伟林(另案处理)、张小涛(另案处理)乘坐“小飞虎”汽车窜至许昌县X乡X村,由被告人罗某某负责望风,白伟林、张常建和张小涛潜入村民孙某某家,将两头“夏洛莱”品种牛盗走,后将种牛卖掉,所得赃款四人分肥。经许昌县价格事务所鉴定,两头“夏洛莱”品种牛价值人民币9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罗某某供述:2002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12点钟左右,我和白伟林、建、涛我们四个人开着白伟林找的小飞虎车(带集装箱),到许昌县X乡X村,那个村是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我们四个到那个村子后,我们把小飞虎车停在村子北地,然后我们四个就进了这个村,进了村后我们就在村里找哪家有牛,我们发现在这个村X路东有一家有牛,牛屋临着柏油路,我在路边上看人,建拿着撬杠在这家的牛屋北墙上挖洞,涛和白伟林在边上帮忙,然后,他们三个人都进去了,等了一会儿牵出来两头大牛,然后白伟林给我们村的罗某彬联系,把牛卖给他,卖了2000多元钱,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分给我300元或者400元。这次偷牛,撬杠是白伟林的,小飞虎是白伟林找的车。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大概在这次偷了牛之后的10天后的一天晚上12点钟左右,我和白伟林、涛我们三个人步行到许昌县X乡X村,进了村后我们就在村里找哪家有牛,我们在这个村南地发现一家有牛,这家门朝南,白伟林和涛用撬杠在这家的西墙挖洞,我看人,挖开后,他们两个人进去,等了一会儿,牵出来了一大两小三头牛,白伟林牵着大牛在前边走,张小涛牵着小牛,其中一头小牛没有缰绳,走到村子西边的时候跑了,我们没追上。然后我们就牵着一大一小两头牛卖给许昌市北关的沙建勋了。卖了1000多元钱,我分了300元。。

2、同案犯张小涛供述:2002年11月21日晚上10点多钟,尚集乡的罗某某和我,白伟林俺三个人在许昌市X路志德量贩门口碰头后,步行走到许昌县X村南地一家,他家门朝南,发现他家有牛,就在他家房子东墙上扒洞,白伟林用撬杠扒墙,我和罗某某看人,扒开洞后我和白伟林进牛屋里,罗某某在外边看人,我和白伟林进牛屋后发现有一大两小三头牛,其中一头小牛没有缰绳,白伟林解大牛的缰绳,我解小牛的缰绳,白伟林牵大牛,我牵着小牛出了牛屋,那头没有缰绳的小牛罗某某赶着,跟在大牛后边。走了四五百米走到长村街时那头小牛跑了,没有追上。剩下的一大一小两头牛我们牵着到许昌市X路北关,卖给了沙建勋,卖了2400元,每人分了800元。2002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十一点钟,我和白伟林,张长建,罗某某俺四个人在许昌市X路俺住的地方碰头后,白伟林开着小飞虎四轮车,拉着我和罗某某,张常建俺三个人到许昌县X乡X村南地,然后步行到村子北头发现一家有牛,那家大门朝西,堂屋是平房,门朝南,牛屋的西边也挨着堂屋,用石棉瓦盖的顶,门朝南。张常建用撬杠扒那家牛屋的北墙,我接砖,罗某某看人,扒了有四十分钟左右,扒开了洞,然后俺三个人都进了牛屋里,发现那家牛屋里有四头牛,俺三个人每个人解一头牛的缰绳,准备牵三头牛,罗某某和我每人牵走了一头牛,我牵的那头牛牵不出去,然后俺三个人牵住两头牛牵到村南地装到小飞虎四轮车上拉到许昌县X村罗某彬家,卖给罗某彬了,卖了2450或2350元,俺四个人平均分了。

3、同案犯白伟林供述的内容与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一致。

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02年农历9月12日晚,大约有12点左右,我听到外边有动静,出去看了一下没发现什么,又回牛屋里休息,回屋休息后,再也没发觉什么。醒来后知道自己家的牛丢失了,房子东墙上扒了个洞,高有1.5米左右,宽有一米左右,后来我顺着牛蹄印追赶发现牛是在村西边走失的。我们家有三头牛,一头大的,两头小的。丢失了一大一小两头牛。

5、被害人孙某某陈述:2002年农历九月初二5点钟左右,俺村的孙某江喊我说俺家墙上扒了个窟窿,我起床一看发现俺家牛屋的北墙上有个大窟窿,俺家牛屋里喂的三头大牛一头小牛共四头,少了两头“夏洛莱”品种牛,一头公牛是黄某色的,一头牛是白颜色的,怀着牛犊,我找了找没找到。

6、价格鉴定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情况。

7、许昌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证实被告人罗某某于2009年12月14日到许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8、许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被判刑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建杰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0一0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张献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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