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4月1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1日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到渑池县X镇一里河教堂东张某某租住屋,趁无人之际用手机卡将房门捅开,盗走室内三星数码相机一部、康师傅方便面一箱、不锈钢烧水壶一个、不锈钢小型汤锅一个。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991元。案发后,赃物已追交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段某某证言,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渑池县公安局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抓获经过证明、程某某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某取他人财物,价值19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程某某认罪态度尚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2日起至2010年9月11日止)。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小伟
审判员张绍云
代审判员李辉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