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孟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为相邻耕种土地的边界发生争议,属土地使用权争议,依法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孟某某的起诉。
上诉人孟某某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强行在我的土地(河埂地)上栽树,属于侵权,本案不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请二审法院公正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孟某某与张某某系因土地的边界产生纠纷,且其双方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本案争议土地享有使用权,原审据此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裁定驳回孟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夏智勇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