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乙,男,生于1956年12月27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丙,男,生于1947年3月14日。
原审第三人延津县X乡X村民委员会
原审第三人延津县水利局
上诉人肖某乙因与被上诉人肖某丙及原审第三人延津县X乡X村民委员会、延津县水利局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09)延民初字第469-X号民事裁定及(2009)延民初字第469-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09)延民初字第469-X号民事裁定及(2009)延民初字第469-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肖某乙预交的二审诉讼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夏智勇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