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富县X村民,住(略)。
被告杨某(杨某风),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业、住(略)。
原告曹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诉称,其与被告杨某1980年11月22日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五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双方于2007年因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被告经常辱骂原告,写“断决书”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被告要求与小儿断绝父子关系,并将小女儿赶出家门,再次和原告争吵不休,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维持下去。夫妻共同财产砖窑三孔,平房三间一院,摩托一辆,两头牛。宅基地两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曹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被告书写的《断决书》一份,证明被告和原告感情已经破裂。
被告杨某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当庭举证及庭后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查,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证据符合真实性特征,应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与被告杨某1980年11月22日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女杨某,X年X月X日生育长子杨某义,X年X月X日生育次子杨某成,X年X月X日生育次女杨某霞,X年X月X日生育三女杨某霞,现五个子女均已成年。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不能互相理解,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时常发生矛盾,致夫妻、婆某、父子、父女关系均陷入紧张。2010年农历10月23日,原、被告因家庭矛盾再次发生争吵,被告杨某在次子杨某成、三女杨某霞在场的情况下写下《断决书》,明确表示与原告曹某双方关系决裂,原告曹某随后离家,后原告回家,但双方因故又发生争吵,原告再次离家居住至今。原、被告共同财产有砖窑、平房、宅基地、摩托、耕牛等。庭审中,原告曹某表示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与被告杨某虽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亦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致时常发生矛盾,感情逐渐淡薄,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已分居,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某与被告杨某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丽
代理审判员秦妮
人民陪审员李冬梅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