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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乡市嘉祥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广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路太养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万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嘉祥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X村。

法定代表人:孙某,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智勇,河南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广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孙某璞,许昌市X区西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河南路X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X路。

法定代表人:毛某,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万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建中,男。

二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孟永灿,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市嘉祥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广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路X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万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魏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乡市嘉祥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智勇,被上诉人新乡市广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孙某璞及二原审被告河南路X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万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建中、孟永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魏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某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天兰

审判员蔡文慧

代理审判员王伟琪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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