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17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3月23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由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30日上午,被告人孟某某因其妻子周一X与睢县X镇X村民李一X发生争执,被告人孟某某逐纠集周二X、周三X等人赶到李一X家中,将李一X家中的家具、电动自行车、电风扇等物品用木棍砸坏。案发后被害人李一X考虑到双方为亲戚关系,放弃要求被告人孟某某承担民事赔偿及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一X的陈述;证人周二X、周一X、周三X、周四X、李二X、周五X、刘XX、董XX、张XX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纠集他人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本案案情及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付凯
二O一O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翟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