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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9日17时左右,南召县X乡X村民吴××酒后持杀猪刀在同村村民张××家门口处因琐事辱骂被告人吴某某,引起被告人吴某某与吴××的对骂。被告人吴某某在张××从中劝解之时,趁吴××不备之机,用铁锨打在吴××头部,致其头皮裂伤。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吴××头部单个创口为8.50cm,损伤系轻伤。2010年6月2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吴某某赔偿吴××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吴××予以撤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的陈述,证人张××、张××的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的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吴××无故挑起事端,引发该案的发生,其有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能够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长群

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王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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