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某被告)原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男,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某原某)原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原某乙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某法院认定:原某于2009年5月份在上乐村X村建房及拉院墙是按村镇规划所建,并持有卫辉市规划局颁发的村镇规划建筑许可证。被告以原某建房占其地方为由阻止原某。经村委调解无果,原某诉至本院。
原某法院认为,原某建房、拉院墙持有村镇规划建筑许可证,该证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无权干涉原某施工。被告辩称,原某侵占了其的地方,因被告未举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原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干涉原某原某乙在其村镇规划建筑许可证范围内的一切施工行为。二、驳回原某原某乙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为简便手续,原某预交费用为被告垫付,执行时,由被告给付原某。
宣判后,原某被告原某甲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原某乙辩称:原某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原某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某甲、原某乙两家均系村委会重新规划的宅基地。原某乙建房、拉院墙已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持有村镇规划建筑许可证,该建筑许可证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某甲以原某乙侵占了其家的地方为由干涉原某乙施工、建自己家的院墙,原某法院以原某甲未举证,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原某甲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其没有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本院对其上诉所主张的事实无法予以认定,对其上诉请求无法予以支持。原某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某。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夏智勇
审判员曹根群
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