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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郑仲裁字第334号裁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叶鸿,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天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X层。

法定代表人张\p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洪魁,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博,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09)郑仲裁字第X号裁决一案中,李某以双方的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0年7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李某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李某承担。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华伟

审判员马莉

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燕良(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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