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叶鸿,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天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X层。
法定代表人张\p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洪魁,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博,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09)郑仲裁字第X号裁决一案中,李某以双方的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0年7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李某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李某承担。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华伟
审判员马莉
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燕良(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