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8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侯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高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0日7时许,在荥阳市索河办兴华市场重庆鲜面条店内,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冯某等人因争执发生厮打,后被告人江某用刀将冯某双臂砍伤,经荥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冯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冯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江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冯某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调解协议、收到条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江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李建瑞
审判员李志勋
审判员焦焕利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芦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