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花果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阳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铭,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阳县张午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宜阳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向明,该供销合作社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上诉人洛阳花果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与宜阳县张午供销合作社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阳县人民法院(2008)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花果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铭,被上诉人宜阳县张午供销社的委托代理人董向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阳县人民法院(2008)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宜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关若泰
审判员赵群兴
审判员周朝晖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