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甲(曾用名郭某壮,郭某旦),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郭某甲之父。
法定代理人:郭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系郭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郭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系郭某甲之祖父,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维平,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宁县红十字医院,住所地:洛宁县X路。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治海、沈某某,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郭某甲、洛宁县红十字医院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宁县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郭某乙、郭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丁、王维平,上诉人洛宁县红十字医院的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宁县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关若泰
审判员赵群兴
审判员周朝晖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