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广州市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与揭阳市南光实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3-11-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53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好太太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X镇黄某十社福元中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北京金之桥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州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揭阳市南光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南光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X镇X路中电视差转台后。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广东粤高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赵某,广东粤高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南海市大沥广信装饰材料商行业主。

上诉人好太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光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佛中法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15日,南光公司向中国专利局申请“晾衣杆用定位器”实用新型专利,该局于2000年8月12日授予权,专利号为(略)。5,并于同年8月30日予以公告。授权后,南光公司按规定交纳了专利年费,该专利现处于授权有效状态。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载明:一种晾衣杆用定位器,其特征为:由弹性圈和由弹性圈端头所延伸的夹头以及由两夹头所构成的夹口组成。

2001年4月11日,南光公司向黄某个人经营的南海市大沥广信装饰材料商行(下称广信商行)购买了好太太公司生产的晾衣架两套(其中228型每套销售价为175元,278型的销售价为245元)。2001年5月11日,南光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证据保全。原审法院于同年5月23日在好太太公司处扣押了被控侵权产品一套,并登记查封了2700套被控产品【含(2001)佛中法知初字第170-X号、X号】,在黄某经营的广信商行登记查封了90套被控产品。

2001年7月6日,好太太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南光公司(略)。5专利无效的请求,原审法院于2002年7月23日中止本案的审理。2003年1月2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南光公司本专利有效的决定。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光公司起诉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发生于2001年7月1日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之前,故应适用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该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权,2003年1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故该专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南光公司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是:一种晾衣杆用定位器,其特征为:由弹性圈和由弹性圈端头所延伸的夹头以及由两夹头所构成的夹口组成。将被控产品与南光公司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比较,被控产品也是晾衣杆用定位器,由弹性圈和由弹性圈端头所延伸的夹头以及由两夹头所构成的夹口组成,被控产品落入南光公司专利保护范围,对此,好太太公司亦无异议。故好太太公司未经南光公司许可,以经营为目的,生产销售与南光公司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相同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侵权,好太太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好太太公司提出南光公司的该项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因该专利已经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维持了该项专利有效。故对好太太公司的上述反驳理由,不予采信。南光公司指控黄某是系好太太公司的总代理经销商,但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不予认定。本案中,黄某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方式是零售,对好太太公司生产侵权产品的行为并未参与,黄某的销售行为与好太太公司的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各自独立的行为,双方并无主观意思联系,不能认定黄某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与好太太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有共同故意,但黄某销售了侵权产品,其行为亦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及相应的宣传资料等民事责任。故南光公司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及相应的宣传资料和产品说明书、要求被告好太太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合法有理,予以支持。对于赔偿数额,南光公司主张以好太太公司支付的广告费作为赔偿依据,好太太公司生产的产品种类众多,型号多样,该广告不是专为侵权产品所做,且广告费的支出与所获利润没有必然的联系,故对其以好太太公司广告费的支出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南光公司未提交其损失或好太太公司获利的相关证据,也没有专利许可费可资参照,法院将根据专利权的类别、好太太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侵权时间、侵权产品在整套成品中体现的价值等,在南光公司诉讼请求的范围内酌情确定赔偿额。至于赔礼道歉,因好太太公司为侵权产品做了广告,在市场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故好太太公司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但黄某是零售商,与被告好太太公司没有共同的侵权故意,且销售的产品数量不多,影响较小,故无需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十)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名称为“晾衣杆用定位器”,专利号(略)。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其宣传资料、产品说明书。二、被告黄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相关宣传资料、产品说明书。三、被告广州市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逾期履行,则按同期银行商业贷款利率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告广州市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内在《羊城晚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核准)。本案案件受理费7002元,保全费604元,合计7606元,由被告广州市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因该款已由原告揭阳市南光实业有限公司预付,被告广州市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应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

好太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1、原审判决赔偿3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好太太公司的产品“升降式晾衣架”包括晾杆、升降绳、衣架挂钩、手摇器、顶座、晾衣架等配件,而且生产销售数量小。而且本案所涉及的“晾衣杆用定位器”与(2001)佛中法知产初字第X号案件中的“排列套环”作用相同,整个产品中只能是二者居其一,另一案判决赔偿5万元,本案再判决赔偿3万元没有依据。2、原判上诉人在《羊城晚报》上登报赔礼道歉没有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所做的广告是整体产品广告,并非对产品结构做广告,专利侵权也不会造成对方名誉损失,而且专利法也没有关于赔礼道歉的罚则。3、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是不当的,应当由各方分担。4、原审判决依据未生效的复审决定,存在程序错误。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南光公司答辩认为:1、原判确定的赔偿数额是有法律依据的。尽管一个产品同时侵犯多个专利,但多重侵权并不能减轻单一侵权的责任,只是情节不同而已。排列套环和定位器,可以在一套产品中同时使用。2、上诉人在中央电视台做广告,还散发宣传资料,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3、黄某销售不知道是侵权的产品,主观上没有过错,因此,由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是合理的。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2001年5月11日,南光公司以好太太公司等侵权为由,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2、两被告销毁侵权的产品及相关宣传资料、产品说明书等文件;3、好太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4、两被告在《羊城晚报》和中央电视台上澄清事实,公开赔礼道歉;5、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略)。X号“晾衣杆用定位器”实用新型专利,是南光公司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南光公司是该专利的合法专利权人。关于该专利的效力问题,尽管好太太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决定,因此,南光公司的该专利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南光公司本案所涉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是:一种晾衣杆用定位器,其特征为:由弹性圈和由弹性圈端头所延伸的夹头以及由两夹头所构成的夹口组成。将被控产品与南光公司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比较,被控产品也是晾衣杆用定位器,由弹性圈和由弹性圈端头所延伸的夹头以及由两夹头所构成的夹口组成,被控产品落入南光公司专利保护范围,对此,好太太公司亦无异议。因此,好太太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判令好太太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好太太公司上诉认为原判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但并无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主张,原审法院鉴于双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供权利人所受损失或者被控侵权人所获利润,根据本案专利的类型、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好太太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产品的数量、时间等因素,酌情判令好太太公司赔偿南光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并无明显偏高,因此,好太太公司上诉要求减少赔偿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又由于本案被控产品晾衣杆用定位器与本院(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案[即原审(2001)佛中法知初字第X号案]中的被控产品排列套环,是不同的侵权产品,可以分别使用,故上诉人好太太公司认为在另案中赔偿后,本案中再予以赔偿,属于重复赔偿,理由也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礼道歉问题,上诉人好太太公司认为,该公司所做广告是产品的整体广告,并非对产品结构做广告,并不能对南光公司的名誉造成损失,而且专利法也没有规定赔礼道歉的罚则。本院认为,赔礼道歉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之一,在特别法没有规定时,如果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了名誉、荣誉或者是商誉上的损失,仍然是可以适用的。但从本案的实际侵权行为和结果而言,好太太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了南光公司的专利技术,此种侵权行为的后果主要是侵犯了南光公司的财产利益。尽管好太太公司也为其生产的侵权产品做了广告,但在广告中只是宣传自己的产品,并没有提及南光公司的产品,好太太公司的行为并没有导致南光公司的产品信誉在消费者中受到影响或者信誉有所下降,同时也没有损害南光公司的商业信誉。因此,好太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赔礼道歉的判项,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原判仅仅以好太太公司做了广告,有一定的市场影响为由,而没有区分市场影响的具体方式和情节,判令好太太公司在《羊城晚报》上向南光公司赔礼道歉不妥,应予纠正。好太太公司上诉还提出本案一审诉讼费用分担不当,主要理由是认为南光公司故意提高诉讼标的,但鉴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原告很难提出准确无误的赔偿数额,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南光公司提出100万元的赔偿数额,并不属于随意夸大诉讼请求而滥用诉权的情形。好太太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佛中法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和诉讼费分担项。

二、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佛中法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2元,由广州市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林某海

代理审判员邱永清

代理审判员欧修平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林某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