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永中执恢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
负责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欧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与欧某房屋买卖纠纷(2009)永仲决字第X号裁决书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同时,双方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仲裁委员会(2009)永仲决字第X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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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韩成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