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郭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赵生健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