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7月2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3月2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3月31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0年4月1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义马市看守所。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阮从俄、杨秀梅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自愿达成赔偿协议,本院依法作出(2010)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送达当事人并发生法律效率。本案刑事部分,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3日13时4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x号中型普通客车从义马市X村矿汽车站由南向北倒车时,与被害人阮××相撞,造成阮××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义马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7月2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后,受害人亲属阮从俄于2010年6月30日申请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阮×等人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义马市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三门峡严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阮从俄的申请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受害人户籍证明、渑池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过刑罚,现又犯交通肇事罪,量刑时酌定从重考虑。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并与受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调解结案,取得受害人亲属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陈秋敏
人民陪审员宋海刚
人民陪审员李伟
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李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