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学院,注册地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
法定代表人江x,院长。
委托代理人庞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陶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区x镇x路x号,现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陶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区x镇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陶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区x镇x路x弄x号x室。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xx学院与被告陶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均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先起诉的xx学院为原告,后起诉的陶xx为被告。原告诉请要求法院判决:1、不予支付被告2007年3月至2008年12月的工资人民币x元;2、不为被告补缴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城镇社会保险费9624.50元。被告诉请要求法院判决原告:1、支付2005年9月至2006年1月的工资差额x元;2、支付2006年2月至2006年8月的工资差额x元;3、支付2006年9月至2007年1月的工资差额x元;4、支付2007年3月至2008年12月的工资x元;5、支付2006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医药费2000元、交通费x元、通讯费7200元;6、补缴2006年2月至2008年12月的社会保险(按四金);7、支付2005年9月至2008年12月的系数工资x元;8、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费用x元;9、支付2006年2月至2008年12月的饭贴9800元;10、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xx学院与被告陶xx的劳动关系于2008年12月31日终止;
二、原告xx学院于2010年6月23日一次性支付被告陶x.30元;
三、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xx学院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菁
审判员原金培
代理审判员李蔓薇
书记员曹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