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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岳某某婚姻纠纷案
时间:2000-10-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浦民初字第23号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浦民初字第X号

原告许某某,女,现年37岁,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工作人员,住(略)。

被告岳某某,男,现年50岁,洋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许某某诉岳某某婚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需与被告进行协调而于二○○○年九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其需与被告进行协调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某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该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

审判长吴万贤

代理审判员杨晓珍

代理审判员李志超

二00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忠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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