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某,男。
被告株洲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诉被告株洲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鲁某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株洲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鲁某撤回对被告株洲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鲁某承担。
审判员刘永奇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