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X村某号,住(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镇某号。
本院于201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季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将女儿张A变更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600元。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原、被告所生之女张A自2010年6月起随原告季某共同生活,被告张某每月给付张A抚养费600元至张A十八周岁时止;被告张某每月可探望张A两次,每次可将张A带回家居住两晚。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