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男,1979年生。
被告黄某乙,女,1979年生。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乙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结婚后无共同语言,夫妻关系冷淡,被告不听原告规劝,长期外出不归,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并抚养子女。
被告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1月10日,双方在荥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原籍在洛阳市××县,婚后到原告家落户。2003年8月5日,双方生一女孩,取名侯××。原、被告结婚后,被告长期外出,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09年2月份,双方就被告外出打工问题发生分歧,被告遂离家出走,下落不明。2010年6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婚姻关系难以维持,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
二、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的婚生女侯××由原告侯某某直接抚养,侯××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自己选择;
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被告黄某乙按月并于当月十日前向原告侯某某支付侯某丽的抚养费二百元,付至侯某丽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浩
审判员赵丽娟
审判员张万青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