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南侧商业中心C区昆泰国际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北京青年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X号院A栋。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葛某某。
委托代理人武某。
被告北京源丰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C座218-1。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简称全景视拓公司)与被告北京青年报社、北京源丰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源丰通旅行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全景视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王某某,北京青年报社的委托代理人葛某某、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源丰通旅行社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景视拓公司起诉称:源丰通旅行社在北京青年报社主办的《北京青年报》2008年4月25日特3版、2008年4月18日第C1版刊登的广告“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使用了一幅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澳门大三巴门”,源丰通旅行社的该使用行为并未经过我公司许可,也未向我公司支付报酬,侵犯了我公司对该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北京青年报社作为报刊发行机构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导致涉案侵权广告得以发布,应当与源丰通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故我公司要求源丰通旅行社停止侵权行为;要求源丰通旅行社和北京青年报社在《北京青年报》上向我公司赔礼道歉;要求源丰通公司和北京青年报社共同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青年报社答辩称:涉案广告是由源丰通旅行社提供,我社并未参与涉案广告的设计和制作;我社已经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广告审查义务,在刊发涉案广告前,已经依法查验了源丰通旅行社的营业执照、审核了广告内容并与其签订了广告合同,我社没有主观过错;全景视拓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我社没有侵犯全景视拓公司的著作权,不同意全景视拓公司的诉讼请求。
源丰通旅行社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7年2月25日,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全景贸易公司)分别与褚勇、王某军、袁学军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褚勇、王某军、袁学军按照全景贸易公司的指示(或工作任务)进行摄影作品创作。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褚勇、王某军、袁学军创作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属于全景贸易公司。全景贸易公司有权将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为履行上述合同,褚勇、王某军、袁学军创作完成了一批摄影作品。全景贸易公司将这些摄影作品收录进了电子工业出版社于1998年出版的《中国图片库》中。在该《中国图片库》中编号为0238的摄影作品即为“澳门大三巴门”。
全景贸易公司与全景视拓公司于2004年2月1日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全景贸易公司将包括编号0238作品在内的《中国图片库》中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放映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转让给全景视拓公司。全景视拓公司于2009年11月19日在国家版权局对《中国图片库》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该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中国图片库》是由褚勇、王某军、袁学军于1998年5月1日创作完成,并于1998年6月1日在北京首次发表。
源丰通旅行社在《北京青年报》2008年4月25日特3版、2008年4月18日第C1版刊登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广告。在该广告中使用了一幅图片。比对该图片与全景视拓公司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澳门大三巴门”,两者在图片内容、拍摄角度等方面基本一致。源丰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的涉案图片具有合法来源。
北京青年报社在发布广告前审核了源丰通旅行社的营业执照、广告样本等文件。
以上事实,有《委托创作合同》、《著作权转让协议》、《中国图片库》光盘、著作权登记证书、《广告版面经营权转让及业务收购期权协议书》、《广告合同》、涉案《北京青年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全景视拓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图片库》、委托创作合同及著作权转让协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确认全景视拓公司享有涉案“澳门大三巴门”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通过比对源丰通旅行社使用的涉案图片与全景视拓公司主张权利的“澳门大三巴门”摄影作品,两者在图片内容、拍摄角度等方面基本一致,源丰通旅行社也未举证证明所使用的图片具有合法来源,故本院确认源丰通旅行社使用的涉案图片与“澳门大三巴门”摄影作品是同一作品。
源丰通旅行社未经全景视拓公司许可,擅自将涉案“澳门大三巴门”摄影作品用于涉案广告中,且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全景视拓公司对该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全景视拓公司是经受让取得了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故对于全景视拓公司提出的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源丰通公司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本院将根据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源丰通旅行社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
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内容、广告主的营业执照等文件进行审查,否则应当对广告中存在的侵犯著作权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但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应当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其法律责任也应当与广告主的法律责任不同,一般情况下只需承担停止侵权和单独的赔偿责任即可,只有在广告发布者明知广告中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内容的情况下,才与广告主构成共同侵权,承担共同法律责任。北京青年报社在发布涉案广告时尽到了上述审查义务,也不存在明知广告中存在涉案侵权内容的情况,故不应当与源丰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源丰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涉案广告中使用涉案“澳门大三巴门”摄影作品;
二、北京源丰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千元;
三、驳回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由北京源丰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2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柱
人民陪审员冯亚力
人民陪审员冯立森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
书记员彭新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