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镇XX。
委托代理人曹XX,上海市崇明县X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施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镇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XX诉被告施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顾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顾XX负担。
审判员樊家栋
书记员施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