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某区某号。
被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镇某号。
原告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8年6月26日,原、被告就机房布线工程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合同价款x元。签约后,原告按约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原告又按被告要求增加工程量,增加工程价款为x.90元。被告支付工程款x元,余款x.9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违约金x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x.90元及赔偿逾期付款的违约金x元。
被告辩称,欠款金额属实,希望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x元及违约金x元,合计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6月2日给付x元(已当庭给付),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给付x元,应于2011年1月31日前给付x元。如被告有一期逾期给付,则被告应另外支付原告违约金x元。
本案受理费6464.83元,减半收取3232.42元,由被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2011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洁
书记员于吉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