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佛中法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和昌(成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X镇。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华,北京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桂珍,北京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和昌化工国际公司。住所地,香港葵涌健康街X-X号飞亚工业中心地下一号。
委托代理人:郭华,北京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桂珍,北京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佛山市三水卓成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X街广海大道东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邝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东省仁化县X镇X路X号。
原告和昌(成都)化工有限公司、和昌化工国际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卓成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1月至2004年8月间,第一原告向被告销售了元明粉等货物,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尚欠货款(略)元。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略)元及逾期利息(略)元,总计(略)元;2、判令原告承担原告律师费(略)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被告佛山市三水卓成针织染整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和昌(成都)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略)元,于本调解书签收后5日内一次性给付;
二、被告佛山市三水卓成针织染整有限公司向原告和昌(成都)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略)元货款的逾期利息(从2006年5月16日至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8。37‰计算);
三、原告和昌化工国际公司放弃本案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8318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卓成针织染整有限公司承担80%,计6654.4元,于给付货款及利息时一并给付原告和昌(成都)化工有限公司;余下的受理费1663。6元,由原告和昌(成都)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宏平
代理审判员万晓庚
代理审判员万继初
二00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张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