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官山大酒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镇X路官山二桥侧。
投资人:郑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列两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朱天养,系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诉讼代理人吴某伟,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镇西樵西吴某西吴某巷X号,系吴某某的胞兄。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官山大酒店(以下简称西樵官山大酒店)、郑某某因与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2006年3月16日,吴某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西樵官山大酒店于2004年9月至10月期间,向吴某某购买鱼,总价款为(略).2元,至今仍未支付该货款,郑某某作为个人独资企业西樵官山大酒店的投资者,应当对西樵官山大酒店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为此,请求判令西樵官山大酒店、郑某某立即支付货款(略)。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官山大酒店、郑某某在2006年8月10日之前支付货款人民币(略)元给吴某某。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640元,由吴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40元,由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官山大酒店、郑某某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麦洁萍
审判员郑某康
代理审判员吴某政
二00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