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佛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甲,绰号“张学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桂平市X镇X村X队X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10月2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阿南”,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平南县X乡X村高坎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10月2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佛山市顺德区X村村委会源泽东街X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10月2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10月2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尹某丙、梁某某,住(略)。系被告人尹某乙的父亲和母亲。
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镇X村委会长寿一巷X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10月2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曹某丁,绰号“卷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桂平市X镇X村X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10月3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某甲、陈某某、张某某、尹某乙、罗某某、曹某丁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6月8日作出(2006)顺刑初字第(略)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曹某甲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尹某乙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曹某丁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曹某甲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期满后,上诉人曹某甲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曹某甲撤回上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刑初字第(略)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单丽华
审判员袁国才
代理审判员罗某远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绍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