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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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故意杀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月15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常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邓某某,常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湘衡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黄某、黄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某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黄某、黄某及其共同诉讼代理人易志华,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邓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死者黄某丙在2007年替人看守常宁市X镇卫星水库期间曾因毗邻的群星村村民多次到水库捞鱼而与村民发生矛盾。2008年10月的一天,群星村村民在卫星水库捞鱼时被黄某丙发现,黄某丙即组织七八个社会青年用砍刀、钢管追打村民,其中王某庚(被告人王某乙的叔叔)被追赶跳入水中,群星村X村民误以为王某庚被黄某丙一方抓走,王某庚的母亲等人便找对方要人。卫星水库承包人派黄某丙送王某庚的母亲回群星村。王某乙等群星村的年轻人即对黄某丙进行围攻殴打,双方为此结怨。同年12月的一天,黄某丙在荫田镇街上碰到王某乙,将王某乙打了一顿,致使王某乙受伤。2009年年初的一天,双方在荫田镇街上相遇再次发生冲突。2010年1月15日上午10时许,王某乙到荫田镇赶集时发现黄某丙在“处生南杂批发部”门口,即冲上前打了黄某丙几拳,黄某丙进行还击,在斗殴中,黄某丙用拳头、木棒、空啤酒瓶打、砸王某乙,王某乙一边还击,一边用刀朝黄某丙乱捅,致使黄某丙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某丙系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王某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乙辩称,在开始打架的时候,没有用刀子捅黄某丙,只是拿刀子出来吓唬黄,后来黄某丙用空啤酒瓶砸他、并用玻璃碎片刺他的时候,才拿刀出来捅人,并表示愿意尽其所能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王某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乙的主观恶性较小,且当时是在自身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作出的过激行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黄某生等人因承包了常宁市X镇卫星水库而雇请黄某丙为其看护水库,与该水库毗邻的常宁市X镇X村民在未经过承包人许可的情况下,多次到水库捞鱼,甚至下网捕鱼,黄某丙为此多次与群星村X村民发生冲突。2008年10月间的一天,群星村村民王某庚(系被告人王某乙叔叔)等人擅自到水库捞鱼,被黄某丙发现,黄某丙向水库承包人报告,并与黄某生等人组织几个人携带砍刀、钢管一同到水库追打擅自捕鱼的村民,王某庚在被追打中担心挨打,跳入水库从另一边上岸逃走。王某庚的母亲和群星村X村民见王某庚中午没有回家,误以为王某庚被黄某丙一方抓走,王某庚的母亲便与王某庚的妻子等人找水库承包方要人。水库承包人即派黄某丙送王某庚的母亲回群星村,群星村X村民得知黄某丙在当日来到了群星村村支书黄某丙家后,群星村包括王某乙在内的几个年轻人即来到黄某丙家,对黄某丙围攻殴打,虽然随即被群星村村支书黄某丙和村主任黄某丙劝开,但黄某丙为此与这几个年轻人结下怨恨。2009年元月的一天,黄某丙在荫田镇赶集时遇到王某乙,黄某丙上前殴打王某乙致使王某乙受伤。之后王某乙外出打工,至2009年底返回家中。2010年1月15日,王某乙到荫田镇上赶集,发现黄某丙在“处生南杂批发部”门口,即冲向黄某丙对其殴打几拳,黄某丙立即对王某乙还击。王某乙边后退边拿出随身携带的不锈钢弹簧匕首朝黄某丙比划,黄某丙就地拿起一根木棍打向王某乙,木棍折断,黄某丙的儿子黄某在一旁帮父亲殴打王某乙,三人从“处生南杂批发部”门口随即打到了“文生南杂批发部”门口,黄某丙用拳头殴打王某乙,并抓起身旁的空啤酒瓶砸王某乙,黄某也在一旁用空啤酒瓶砸向王某乙。王某乙一边还击,一边用匕首朝黄某丙乱刺,连刺了二十余下,致使黄某丙倒地。黄某丙倒地后被人送往荫田镇医院抢救,经医生检测,黄某丙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

经对尸体进行法医检验鉴定,常宁市公安局(常)公(刑)鉴(解)字[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黄某丙系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

被告人王某乙杀害黄某丙后,随即逃至荫田镇中学附近王某庚租住的房中,并将作案凶器匕首丢弃在租房内的煤堆杂物中。当日下午,王某乙得知黄某丙死亡后,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另外,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乙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黄某、黄某就附带民事赔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乙的父母替代王某乙赔偿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本院已另行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书面形式向本院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乙酌情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常宁市公安局物证检验室(常)公(刑)鉴(解)字[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尸表检验为:尸长x,左枕部耳后方可见6.0×1.8CM创口,深达项部肌层;颈前方右侧可见表浅创口,大小1.1×1.0CM;胸前区右侧方锁骨中线第三肋可见一2.6×1.4CM创口,右乳头处可见二处创口,分别为1.9×0.1CM、2.0×0.9CM,胸骨柄右侧平第四、五肋间见2.4×0.8CM、2.3×0.8CM两处创口,右胸腋前线平第三肋间隙可见1.3×0.5CM创口,左锁骨中线下方见一2.5×1.3CM创口,左腋前方可见创口大小2.3×0.9CM;右肩峰处有三处创口,大小分别为1.7×0.7CM、1.5×0.8CM、1.4×0.6CM;左肩胛下角外侧见两处创口,大小分别为2.5×1.0CM、2.0×1.0CM,创角外上侧较钝,内下方较锐;左手上臂外上方可见两处创口,大小为4.0×0.9CM,1.6×0.8CM,左手上臂中段外侧见2.5×0.7CM、1.3×1.3CM两处创口,左上臂后方见一4.5×1.0CM创口,左肘外侧见5.5×1.7CM创口,左前臂见一处创口,大小3.0×0.7CM,右膝下方可见表皮剥脱,大小2.5×0.5CM。解剖检验为:右胸部胸骨柄右侧两处创口穿透胸壁,右肺上叶有两处创口,右胸腔有血性液体大约x,右侧心包破裂,右心耳处破裂,创口大小0.9×2.0CM,心包腔有血性液体大约x,左锁骨中线下方创口进入胸腔。各部位创口创缘呈现一角钝、一角锐表现,符合单刃锐器作用特征。鉴定结论认定黄某丙系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

2、常宁市公安局常公(刑)勘[2010]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黄某丙死亡案现场方位图、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分析报告、现场照片及勘验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方位、环境及对死者的勘验等情况。

3、常宁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王某乙作案工具提取笔录、作案工具丢弃现场照片、作案工具(匕首)照片,证实案发后在王某乙的指认下,公安机关在荫田镇中学附近的王某庚家的煤堆中提取不锈钢弹簧匕首一把,经王某乙辩认系其使用的作案工具。

4、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证实2007年卫星水库承包给小栗村黄某林和黄某生两个人,到2008年承包的两个人就请了黄某丙看水库,因该水库紧挨群星村,所以群星村的人经常在水库打小鱼吃,黄某丙为此事与群星村的人经常发生纠纷。2008年10月3日,群星村有几个人在水库打鱼被黄某丙发现了,就叫了两个老板和几个社会青年,共有七八个人的样子,持了砍刀、钢管等物,将王某军、王某丁、王某戊等人打伤了。当时王某乙的叔叔王某庚也在打鱼,事后王某庚的家人没有见到王某庚,以为王某庚被对方抓走了,王某庚的母亲就去对方村里找人,对方老板就叫了黄某丙送老婆婆返回村中。群星村几个受伤的人听说黄某丙到他家里来了,就到他家里找黄某丙讨说法,王某乙当时也在场,只是在边上喊打之类的话,没有动手。事后黄某丙觉得委屈,就放言要打这几个青年人。到了2008年底的样子,王某乙和王某庚、周某其几个人到荫田街上赶集,碰到了黄某丙父子及其村里另外一个人,黄某丙就给王某乙打了一顿。这次王某乙受了伤,头部被打肿了几块,右边眼角打青了。除了这次外,双方在2010年元月初在荫田镇见了面,但这次没打起来。

5、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证实2008年黄某丙帮水库老板看鱼。同年10月份的一天,群星村X村民在水库里捞些小鱼,黄某丙同他的老板还有社会上的一些青年人就去阻止,听村里的人讲,黄某丙同水库的青年人打伤了群星村的王某军等人,并把王某乙叔叔王某庚等人的捞鱼工具破坏了。当天中午,王某庚不知出于什么原因没有回家,王某乙的爷爷、奶奶就到水库去找王某庚,没有找到。水库的人就安排黄某丙将老人送到群星村村支书家,王某乙等人就到村支书家中同黄某丙推搡起来,后来被他和村支书黄某丙拉开了。后来这件事,由群星村X村一起调解了,但黄某丙一直心中不舒服,黄某丙扬言只要是看到那天在群星村村支书家中打他的人,他就一定会打。这件事过后二个月左右,王某乙到荫田赶集,在荫田镇老邮局门口,被黄某丙父子打了,王某乙头部受了伤。2009年正月,王某乙又在荫田街上碰到黄某丙,二人又打了一架,这两次打架王某乙都没打赢。

6、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证实去年(2009年)12月的一天,王某乙到荫田赶集,回来时受了伤,他说是被“成徕咀”(即黄某丙)几个人在街上打伤的,当时她讲要报案,但村支书讲算了。她听湾里人及王某乙说过,成徕咀看卫星水库,湾里的人在水库捉鱼,成徕咀就喊人打了湾里的王某军等人。有一次,成徕咀在村支书黄某丙家,被她村里的一个人打了一耳光,王某乙当时也去了。之后,成徕咀在外放话,见了他组的人就要打,估计案发当日是与成徕咀打架。

7、证人黄某己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上午王某乙从隔壁的几个批发部冲过来,朝他父亲(即黄某丙)的肚子及脸部打了几拳。他母亲就拖住父亲讲“算了,今天有许多事。”他父亲就收拾东西准备走。这时他看到王某乙对着父亲的正面冲了过来,用手抓住他父亲的胸部衣服,右手从腰子处拿了一把匕首给他父亲胸部捅了三四刀。他从店子门口拿了两个啤酒瓶子去砸王某乙,没砸到,砸在地上。王某乙倒地后,就又冲上来打他父亲,他父亲就拿起啤酒瓶砸在王某乙的头顶,王某乙村里二个人就上去拖住他父亲,王某乙就又冲上来用刀给他父亲胸部及颈部刺了三四刀。他听说是他父亲在2007年帮别人看水库,王某乙村里的人在抢鱼,他父亲讲了他们几句,他们就叫王某乙找他父亲麻烦,当时他们村里人多,打了他父亲几个耳光。不久他父亲到荫田镇赶墟,碰到王某乙,就打了王某乙几个耳光,王某乙就一直怀恨在心。

8、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15日上午10钟左右,在荫田镇政府门口附近的一家南杂店,黄某丙及其儿子、老婆在等车,就有一个青年(即王某乙)冲过来,同黄某丙打在一起,不到一分钟,黄某丙站的位置就变成在文生南杂批发部门口了。此时,青年徕咀就持刀捅向黄某丙的胸部,估计捅了三四刀左右。

9、证人王某庚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黄某丙夫妇及其儿子站在他开的“处生南杂批发部”门口时,一个二十多岁的青年人(即王某乙)从他们后面走过来抓住黄某丙的儿子打了二拳后又用手里拿的刀来捅黄某丙,黄某丙父子就一起还手打那个青年人,黄某丙当时还在一个赶墟的老人手里抢了一根拄手棍来打那个拿刀的青年人,那个青年人就逃走,黄某丙父子追到“文生南杂批发部”就又打了起来。在他店子门口时,那青年人右手拿刀去捅黄某丙,但没有捅到,估计是在“文生南杂批发部”门口再用刀捅到黄某丙的。

10、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证实案发时那个青年人(即王某乙)右手拿刀边捅黄某丙边后退,但没有捅到黄某丙。黄某丙父子就追着打那个人,黄某丙手里拿了一根棍子,那个青年人退到“文生南杂批发部”门口时,黄某丙就和那个青年人打到一起去了,青年人用刀捅黄某丙,黄某丙的崽就拿啤酒瓶打那青年人,后来就看到黄某丙倒在地上。

1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上午10点多,突然从文生南杂店西侧那头冲过来二个人至文生南杂店门前坪里,这二个人互相在打,中年人(即黄某丙)用拳头在打青年人(即王某乙),后拿一个空啤酒瓶来打这个青年人,这个青年人就拿一把小尖刀刺这个中年人,刺在中年人的胸腹部,刺了好多下,还有一个青年人(即黄某)在一边拿啤酒瓶砸打这个拿刀的青年人,砸在青年的头部。那个中年人和这个拿刀的青年人冲到他这边来时,这个青年人已经拿把刀在手上,但不知是何某拿刀出来的。

12、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黄某丙在“处生南杂批发部”门口,王某乙抓住黄某丙后面的衣服在黄某丙后面打了二拳,后王某乙右手拿刀在黄某丙胸前捅了二刀,黄某丙就一只手抓住王某乙,另一只手从地上捡起一个空酒瓶在王某乙的背上打了一酒瓶,王某乙继续用刀在黄某丙的胸部捅了几刀,黄某丙倒在地上。

1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上午11时许,突然从他屋西侧冲过来二三个人到他店门前,在他屋坪前打。当时死者(即黄某丙)是空手,凶手(即王某乙)手中拿了把匕首,双方扭打在一起,凶手持匕首朝死者胸部、腰部猛刺,刺了二三十刀,死者当时用拳头打凶手,也从店子门口拿空啤酒瓶砸打凶手,死者的儿子也在帮忙,死者被刺后走几步就倒地不行了。

14、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15日上午10时多,在王某庚南杂店前有三个人在打架,是一对父子和一个青年人在打。双方都是拳打脚踢。打了一分钟左右就没打了,那个青年人就到他店子门口坪里来了。他看到那个儿子在王某庚的阶基上找到一根长1米左右的木棒递给他父亲,父亲就拿木棒到他店子门前追到青年人,死者(即这个父亲)拿木棒打这个青年人的头部,因木棒不是很粗,打一下就被打断了,凶手退到他家门口正前方,这个父亲就把木棒扔掉和那个青年人扭打在一起,这个儿子从他家门口捡空啤酒瓶砸凶手,此时他见到凶手手上拿了把匕首,凶手用左手扯住死者的衣服,用右手持匕首捅死者的腹部,死者用左手扯住凶手肩部的衣服,用右手打其头部,凶手捅了二十多下,在他家门口打了大概三分钟,死者就倒在地上不动了。

15、证人王某庚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15日上午10时许,见到王某乙被黄某丙的老婆揪住胸口的衣服,王某乙单腿跪在地上,黄某丙左腰部的衣服上有血迹,黄某丙仍揪住王某乙,用拳头打王某乙,黄某丙的儿子在用啤酒瓶砸王某乙,王某乙用刀捅黄某丙的左边胸部、腰部等部位,王某乙捅了好几刀。听群星村的人讲是黄某丙以前帮水库看鱼,群星村的人到水库捞鱼,黄某丙就带一些社会青年将村里的人打伤了,因为这件事王某乙与黄某丙发生过冲突打架,二人就是这样闹下矛盾的。

16、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上午10点钟,有四五个人用手抬来一个中年男子(即黄某丙)到荫田医院进行抢救,经检查,此人已死亡,就停止抢救了。

17、证人王某庚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15日下午王某乙得知黄某丙死亡的消息后比较害怕,王某乙讲想投案自首。之后,他就同王某乙及他的一个亲戚一起到荫田派出所来投案了。王某乙与黄某丙主要是因为黄某丙看守水库时闹下了矛盾,这件事他村中的人都清楚。

18、证人王某庚的证言,证实王某乙打电话给父亲王某庚讲要投案自首,他就和他哥哥王某庚一起陪王某乙去投案自首。同时证实黄某丙帮黄某生看卫星水库,2008年10月左右,他和本村X多个人一起在卫星水库打小鱼吃,黄某丙就叫了七八个青年人持砍刀、钢管,开船到水库来打他们,他当时开船靠岸准备将所打的小鱼搬上岸,这时对方有几个人持砍刀、钢管冲上来要打他,他就跳到水中,从另外一边上岸逃走了。他们村的人以为对方将他抓走了,他母亲就带起他老婆等人去找对方要人。后黄某丙就将他母亲送到村支书黄某丙家中。他村里的几个人就给黄某丙打了几下,当时王某乙也在边上喊打,所以黄某丙就对王某乙怀恨在心。2009年元月,王某乙在荫田镇赶集时被黄某丙打了一顿,王某乙受伤后返回家中。之后王某乙就去打工了,一直到2010年1月15日发生矛盾才将黄某丙杀死。

19、证人肖某某出具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15日黄某丙父子打了王某乙,黄某丙用木棍打了王某乙;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王某庚出具的证言,证实2009年元月黄某丙在荫田镇街上打了王某乙。

20、常宁市公安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后的报案及被告人王某乙主动投案情况。

21、户籍证明、常宁市X镇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报告,证实被告人王某乙的基本情况、平时表现及纠纷起因情况。

22、被告人王某乙供述,他与黄某丙闹矛盾是因为2008年黄某丙帮人看水库,他村里的人在水库捞鱼,黄某丙喊人将他村里的人打了一顿。当天下午,黄某丙又到村支书黄某丙家中,他同村中的几个年轻人想将黄某丙打一顿,黄某丙就认识了他,并扬言要报复他。2010年1月15日他到荫田街上买东西准备返回,看到黄某丙父子在等车,想起2008年10月份在荫田街上黄某丙等三个人打他一事,心里就很气愤,就冲上前用拳头在黄某丙的胸部和肩部打了二拳,然后跑到离黄某丙2米远的地方,黄某丙就和其儿子从身边拿啤酒瓶打他,黄某丙用啤酒瓶打在他头上,当时就出血了。黄某丙的儿子用啤酒瓶打在他头部左侧。他受伤后看到黄某丙父子仍要冲上来打,他就马上从身上拿出一把匕首,黄某丙扯住他的衣服,并用啤酒瓶在他头部砸了一下,黄某丙当时俯起身子在正前方对着他打,离他很近,他就没管那么多了,开始用匕首一个劲地刺黄某丙。后来听说黄某丙死了,他父亲王某庚、叔叔王某庚就送他到荫田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因民间纠纷与受害人黄某丙发生冲突而产生积怨,为泄愤持刀刺死黄某丙,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杀人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乙连刺受害人二十余刀,致使黄某丙当场死亡,其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但被告人王某乙及其亲属在案发后能主动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就附带民事赔偿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了调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递交书面报告,请求对被告人王某乙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王某乙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被告人王某乙的辩护人提出王某乙有自首情节,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建议对王某乙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某凤

审判员凌波

审判员梁晓亮

二0一0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刘某

打印责任人刘某凤校对责任人刘某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七条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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