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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周某、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市某某师事务所某师。

被告陈某。

被告周某。

被告林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周某、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黄某民

审判员王蓓蕾

代理审判员厉慧芬

书记员夏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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