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市某某师事务所某师。
被告陈某。
被告周某。
被告林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周某、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黄某民
审判员王蓓蕾
代理审判员厉慧芬
书记员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