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6日中午13时左右,被告人邹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西工体育场塑像旁出售非法制造的河南省洛阳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495份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495份有奖定额发票为假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证人王×的证言、抓获经过、鉴定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邹某某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出售伪造的河南省洛阳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鉴于被告人邹某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殷春昱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