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炎陵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林,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茶陵县汇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茶陵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智军,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受理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茶陵县汇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彭成林、人民陪审员李之、陈晚娇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5月16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被告将电站部分基建工程承包给原告,被告应在2009年元月1日前付清所有工程款。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却迟迟不付工程款,仅于2010年4月28日出具一份欠条,具明欠原告工程款x元。被告拒不支付合同工程款系违约行为,特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茶陵县汇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当庭辩称,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x元,已付x元,尚欠原告x元工程款,但原告应当承担建安税4546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5月16日签订一份《协议书》,被告将水电站的拱洞、挡侧墙工程、清渣、清理水沟等工程发包给原告,约定在验收合格后一星期内结算,先行支付总工程款的90%,余款10%在2009年元月1日前付清。原告随即组织施工,工程验收结算后,被告共应支付原告工程款x元,但其未依约付款,仅支付了工程款x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0年4月28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注明欠原告工程款x元,由财务核实后予以支付,但其后被告仍未付款。另查明,履行合同中,被告为原告垫付了工程建安税款4546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茶陵县汇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2010年6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欠的工程款x元给原告唐某某。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98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490元,财产保全费用520元,合计101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彭成林
人民陪审员李之
人民陪审员陈晚娇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谭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