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1月27日被逮捕,2010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11月22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郭某,河南林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11月22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牛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11月23日被监视居住。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丙、张某某、牛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2月1日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司玉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丙、张某某、牛某乙及其辩护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于2010年3月13日延期审理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1月4日9时许,林州市X镇人民政府镇长李XX、镇党委副书记杨XX、副镇长王XX等带领镇干部到该镇X村镇政府所属的牧场,为新建企业破土平整土地时,祖坟在此尚未迁走的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丙、张某某、牛某乙伙同牛某丁(已判决)、牛某戊、韩某某、牛某己(均另案处理)等人伙同其他村民暴力阻挠政府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牛某丁乘杨XX对群众喊话之机,用一根木棍朝其头部猛击,致其当场倒地。李XX、王XX等人及执行公务的临淇镇派出所干警郭XX等人也被牛某甲、牛某丙、张某某、牛某乙、牛某丁、牛某戊、韩某某、牛某己等人暴力殴打。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杨XX损伤程度为轻伤,王XX、郭X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牛某甲等人供述;同案人牛某丁的供述;被害人杨XX等人陈述;证人XXX等人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丙、张某某、牛某乙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丙、张某某、牛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牛某乙的辩护人郭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2、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3、该事件的起因是由民事纠纷引起的;4、该案民事赔偿部分已庭前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希望从轻或免除处罚。并当庭提供协议书一份、照片3张。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4日9时许,林州市X镇人民政府镇长李XX、镇党委副书记杨XX、副镇长王XX等带领镇干部到该镇X村镇政府所属的牧场,为新建企业破土平整土地时,与祖坟在此尚未迁走的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丙、张某某、牛某乙伙同牛某丁(已判决)等人发生冲突。期间,牛某丁用一根木棍朝杨XX头部猛击,致其当场倒地。郭XX被牛某乙用棍子击伤腿部。李XX、王XX等人也被其他人暴力殴打。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杨XX损伤程度为轻伤,王XX、郭X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牛某丙于2009年11月23日到林州市治安管理大队投案;张某某于2009年11月22日到林州市临淇派出所投案;牛某乙于2009年11月22日到林州市临淇派出所投案。被告人牛某乙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自行与被害人郭XX达成调解,郭XX表示不再追究其责任,不再出庭参加诉讼。杨XX表示不再追究牛某丁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杨XX陈述:2008年11月4日上午8点钟,临淇镇X村东南牧场建设新厂,村民不让进厂施工。镇政府李XX镇长便上前和村民讲解建设企业的好处,建设的并非污染企业等。其也站在那里,手里拿着喊话的小喇叭,耐心的给村民讲解乡里搞经济建设对村民的好处。讲解过程中,其突然看见李XX镇长在那里被人推翻在地,好几个人围着他打,见这种情况,其便准备上前去制止,这时,其头部被人从后面突然打了一下,其便一下子晕了过去,后面什么情况其就不清楚了。
2、被害人郭XX陈述:当日临淇派出所王XX所长和其带领全所民警到镇政府牧场维持秩序。到现场时,杨XX已被打伤,正往车上抬,王XX的头上也被打伤了,现场很混乱,在牧场门口的老百姓手拿新楸把、新羊镐棒在现场乱抡、乱打身穿迷彩服的镇干部,有的村民拿石块砸镇干部。其看到一个20多岁的年轻人拿着新楸把又要打镇干部,其伸手便去制止。这个年轻人举起楸把打在其左腿上,楸把都打折了。后有个镇干部告诉其这个年轻人是牛某戊的儿子。
3、被告人牛某甲的供述:11月3日晚,姓牛某家在留栓家开会就是通知了明天镇政府的人要来牧场要对我们这些占坟户来硬的,我们在一起商量如何应付明天的事。11月4日早上7点多,其家股上的人,牛某戊股上的人,牛某林家股上的人有40多人到牧场,其和牛某戊安排老人妇女坐在前面,牛某男的见宣传车已经到前排的老人妇女跟了,便去推宣传车不让往前走。其看到现场很混乱,其事后听说镇干部杨书记、王镇长被打的不轻。
4、被告人牛某乙的供述:2008年11月4日上午,临淇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村东牧场为企业进场时,其本家的人基本都在牧场的坟地那。其用一根木棍将郭XX腿部打了。木棍是从一个老汉手中拿的,其没看清老汉是谁,木棍当时被打折了。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08年11月3日夜里,有牛某甲等三十多牛某本家人在其家商量。当日,双方一碰面便不知什么原因打了起来。其便从农用车上取出二三根棍子,其刚拿起棍子,不知道从哪里过来几个人把其棍子夺了过去。
6、被告人牛某丙的供述:当日乡政府人员和其村X村民发生冲突打了起来,这时朝其和其哥走过来五六个穿“迷彩”服的人,其就赶紧上去拦他们,让其哥快走,其用胳膊抱着一个人,并朝他身上打了几拳。
7、证人XXX证言:4日上午7点左右,姓牛某有100多人到了现场,先把路堵了。8点左右,临淇镇政府的人来了后,因我们不让路,双方便推搡并打了起来,其的身上也不知道谁打了一下,其便持树棍和他们打起来,镇政府工作人员四五个人便把其按住,带到派出所了,说是其把杨书记打伤了。其在和镇政府工作人员推搡时,留拴等人也在那推搡了。羊镐棒是牛某甲准备的。
8、证人XXX证言:2008年11月4日上午8时许,镇政府全体乡干部在孔峪村牧场平整场地时,许多村民手持羊镐把、铁锹把与乡干部对抗。杨XX书记拿着小喇叭向村民喊话,做他们的思想工作。正在这时,许多村民手拿棍子朝身穿迷彩服的乡干部乱打,还有人拿石块、砖头向干部队伍中乱扔,其走近一看,只见杨XX书记已经晕倒,躺在地面上,头上还流了鲜血,听同事们说,杨书记被一村民用一棍长约80cm的木棍(一头带疙瘩)打中了头部(后来听说打杨书记的人叫牛某丁)。副镇长王XX被一名中年妇女用一根新铁锹把狠狠的打了两下头部,其也被一名身穿黑皮夹克的男子打伤腰部。其还看见派出所郭XX被一名村民用棍子打中了大腿,副所长景XX也被一名上身穿白西装的中年男子拿着棍棒追着打,气势十分嚣张。
9、证人XXX、XXX、XXX、XXX、XXX、XXX证言证实了当日双方冲突时,杨XX、郭XX、王XX分别被XXX、XXX等人致伤经过。
10、鉴定结论:(略)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林州市)伤鉴(活)字[2008]X号)证实被害人杨XX为轻伤。(略)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林州市)伤鉴(活)字[2008]X号)证实被害人郭某喜为轻微伤。(略)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林州市)伤鉴(活)字[2008]X号)证实被害人王广兵为轻微伤。
11、林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于2010年4月14日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牛某丙、张某某、牛某乙投案。
12、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牛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13、询问笔录、撤诉书及证明一份,证实被害人杨XX、郭XX已与被告人就民事部分调解。
14、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丙、张某某、牛某乙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丙、张某某、牛某乙各自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实施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行为,并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公诉机关未提供公务人员行为系职务行为的有效证据,故对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解被告人牛某乙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丙、张某某、牛某乙积极参与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被告人牛某丙、张某某、牛某乙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三被告人行为构成自首。鉴于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丙、张某某、牛某乙在庭审中认罪、悔罪,被告人牛某丙、张某某、牛某乙有自首情节,且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故对各被告人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牛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牛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方林太
审判员张学芳
代理审判员赵媛媛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