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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河南君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书英,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君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原濮阳君诚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X路南段计划培训中心,组织机构代码:x-9。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南彩霞,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君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国选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代理审判员李敏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张建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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