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万某甲、万某乙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述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X乡X村委。
上诉人(原审被告)泌阳县电业局。所在地泌阳县X镇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伟,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现住泌阳县X乡X村委柴某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柴某某,女,1981年2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系张某之妻。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吕新如,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原审第三人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第三人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万某甲、万某乙、杨某某、泌阳县电业局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某甲、万某乙、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乔某辉,上诉人泌阳县电业局的委托代理人宋伟,被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张某以及其与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吕新如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寇某某、白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治安
审判员张怀珍
审判员亓宽义
二O一O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