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曹某某,男,48岁,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郴州市越明农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制作的(2009)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由于被执行人越明农业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已于2008年8月5日被吊销,其财产已被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收购,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已准备对相关债权人进行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某某、郴州市越明农业食品有限公司、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银行存款x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x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中权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何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