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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2002年1月结婚。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女儿出生后,原告听说被告有不轨行为。后经原告及其家人多次劝说,被告仍我行我素,为此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06年11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撤诉,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500元。

被告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200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月1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男。婚初双方外出打工,夫妻关系尚可。女儿出生后,双方时常发生矛盾。2005年底被告外出不归。2006年11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3月9日因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撤诉后,被告仍长期外出不归,双方未能和好。2009年11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长期外出,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李某男由原告蒋某某直接抚养,被告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月开始每月支付原告蒋某某子女抚养费200元,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待子女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勇

审判员侯延晖

审判员陈朝阳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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