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
被执行人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汤原县人。
被执行人孙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汤原县人。
被执行人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汤原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甲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甲承认湘潭市X区X街X巷X栋X单元X号房屋一套归申请执行人毛某所有;二、申请执行人毛某将湘潭市X区X街X巷X栋X单元X号房屋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交付给被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甲;三、申请执行人毛某交付x元给被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甲用于孙某乙林的安葬费用;四、申请执行人毛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甲再无其他纠纷。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苏刚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