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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03.18.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四五八號裁定
时间:2008-03-18  当事人:   法官:李得灶、林育如、黃秋鴻   文号:96年度訴字第03458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458號

原告拓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甲○○(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乙○○.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誌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誌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

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2年01月13日以「卡式五通碗組之結構改良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略)號審查,准予專利,

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16105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誌慶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04條第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

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6年03月26日以(96)智專三(三)05051

字第(略)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

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育如

法官黃秋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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