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吴某某要求宣告吴某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吴某某诉称,被申请人吴某生系吴某某之父,2002年3月20日因与吴某生之妻生气离家出走,经多次查找一直无有音信,至今下落不明8年,请求依法宣告吴某生死亡。
经查,吴某生,男,1927年12月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X乡X村人,马鞍山古山铁矿退休职工。系申请人吴某某之父。于2002年3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八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6月14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吴某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吴某生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吴某生于2002年3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依法发出寻找吴某生的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后,吴某生仍未出现,吴某某申请宣告吴某生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吴某生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于相军
审判员王绍俭
审判员杨超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