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现年24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3日10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晋x号面包车沿汤江路由南向北行至10公里+225米处时,将行人魏××和张××停在路边的四轮拖拉机撞翻,造成车辆损坏,魏××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汤阴县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过错责任,魏××和张××在该事故中无过错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均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志强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焦居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