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钱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0)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认定被告人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李某不服,以“其没有得到诈骗所得钱某,系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钱某不服,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越
审判员魏亮
代理审判员王宾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石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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