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某某,又名覃某花,女,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建强,凤雨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原告覃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善扬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强,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恋爱三年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李某秋,于1987年12月1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夫妻感情较差。因双方性格各异,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为此培养不起感情。特别是被告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长期在外赌博,多年来已把家庭积蓄全部赌输,原告归劝被告却常受到被告殴打,被告常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商品房一套、共同债务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结婚20多年,小孩都这么大了。赌钱是有这么回事,但是因为赌气的,打原告是事出有因。因此,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恋爱三年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李某秋,于1987年12月1日登记结婚。由于近年来原、被告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双方产生一些矛盾,2009年6月夫妻分居生活。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解除与被告李某某的婚姻关系。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记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期近二十多年,并生育有孩子,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只因近年来互相关心不够,致使夫妻感情不和谐,造成这一原因,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关心和谅解,各自多作自我批评,改正自已的不足,夫妻感情还是可以和好如初的。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覃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覃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韦善扬
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赵颂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