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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屈顺成,临颍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涛,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男。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张某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张某甲于2009年3月27日起诉到临颍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某乙、张某丙支付其住院费、误工费、营养费、车费等共计x.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张某乙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张某甲赔付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162.86元,并承担反诉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甲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屈顺成,张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吕涛到庭参加诉讼。张某丙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李刚

代理审判员王路明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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