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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强奸案
时间:2004-04-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江中法刑一终字第37号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江中法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文化程度中学,农民,住(略)-X号。因本案于2003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起诉(2004)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强奸罪一案,于2004年3月1日作出(2004)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

台山市人民法院(2004)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谌来业

代理审判员毛国华

代理审判员谢建华

二OO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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