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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扶沟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某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大专文化。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扶沟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扶沟县公安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万某,扶沟县公安局民警。

一审第三人杨某某,男,扶沟县公安局民警。

上诉人曹某某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09)扶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扶沟县人民法院(2009)扶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扶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淮滨

审判员胡文建

代理审判员张志涛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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