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某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大专文化。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扶沟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扶沟县公安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万某,扶沟县公安局民警。
一审第三人杨某某,男,扶沟县公安局民警。
上诉人曹某某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09)扶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扶沟县人民法院(2009)扶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扶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淮滨
审判员胡文建
代理审判员张志涛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琳